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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德國上司對「遲到扣工資」的反應… 讓人思考:究竟是文化的衝突?還是思維的不同?


老外上司叫Dunffiker。

於是,他給自己取了一個

很雅緻的中文名字——鄧飛克。

聽說是有五十多了,

戴一頂帽子,戴一付眼鏡。

不像是做現場管理的出身,

倒像是位教授。

麗達 因有嚴謹的特質

被鄧飛克先生 選入公司

有一天,我的上司離職了,

大中華區派了他來負責我們分部的管理。

我很高興,因為,當初是他招我進公司的,

面談後給了我極好評價。

後來得知,他對我的好感竟來自於

我曾經的軍人經歷和數學專業學歷。

人力資源總監說,

他認為軍人有最好的紀律意識,

而學數學的邏輯能力一定不會差。

顯然,這是一個典型的德國人。

他要的是嚴格和嚴謹。

來分部好幾天,天天見到他和藹友好的微笑。

早上好,女士! Every thing is ok,boy?

經常聽見他和員工打著招呼,

禮貌周到,很紳士。

鄧飛克先生問:

工資為什麼有扣款一項?

那天,做好了分部的工資冊,

送去他辦公室簽字。

敲門進去,告訴他簽名的地方。

見他忙,請他簽完字打電話通知自己再來取,

就先離開辦公室。

外企的工作是繁多的,不知忙了多久,

電話響了,鄧飛克先生告訴我,

他看不太明白工資表,

讓我去一趟他的辦公室。

進門走過去站在他身邊,

鄧飛克指著一欄問,

請你告訴我,

我們支付員工的工資為什麼有扣款一項?

原本以為自己粗心算錯了某個數據

被鄧飛克發現了,

心裡有些敲小鼓,

一聽這話即刻輕鬆。

麗達:這是根據分部規定

先生,是這樣,根據分部規定,

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

分遲到多長時間罰款的數額不同,

遲到時間越長罰的金額越多,

遲到超過半小時就按缺勤半天計算 。

談起規章,豈有難倒我的?對答如流。

意外地,我發現鄧飛克先生常有的微笑不見了,

哦,unhappy? 可是,我執行的是規定,

正常極了,不是麼?

鄧飛克先生說道:

沒有一家分部 有過這樣的授權!

麗達,我讀過公司的員工手冊,

並沒有發現關於遲到罰款的條款,

我們與員工的合約裡也沒有這樣的條款

鄧飛克先生。

這是分部自己制訂的考勤管理制度。

當然,我們是從上海分部那兒拷貝來的,

稍加了修改。

鄧飛克先生的臉色嚴肅極了,

甚至有了一絲憤怒。

不!他提高了嗓門兒。

難道,總部授權給分部自己做規章制度了嗎?

我在公司十幾年了,

包括德國,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

一時間,我的頭有些暈。

做個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

這樣的製度難道不是為了有效的公司管理?

什麼時候聽說訂個制度還要報告德國總部?

大中華區的各分部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

有幾條是上了員工手冊的?

鄧飛克先生說:立即廢止

麗達生氣的拿起工資冊走人

先生,聽我解釋

不,我不聽。我們分部超越了權限,

沒有權利發布任何規定,

除了總部的規定以外!

好吧。那您認為應該怎麼辦?

發布這個制度也是前任總經理批准的。

立即廢止。請你回去清理一下

是否還有其他規章制度,

凡是不在員工手冊之內的,列出清單,

我簽字通知全分部

立即停止這種違規行為,

取消執行!

薪水標準是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

怎麼可以隨便扣錢?!

你違法了知道嗎?!

好吧,鄧飛克先生,

這是你們德國人的公司,

您認為怎樣就怎樣好了。

書呆子老外!我心裡嘀咕著,有些生氣。

這樣上綱上線啊,居然還違法了!

這是在中國,不是你們的德國!

小題大作,不可理喻!

拿起工資冊,我掉頭而去。

鄧飛克打給麗達說:

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

回去正改著工資表,電話又響了。

麗達!

什麼事,鄧飛克先生?

你說的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

我們要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

這老外,你不是不讓罰款嗎?

那麼,他遲到既成事實,

我怎麼制止?用什麼制止?

怎樣讓他不再遲到?

鄧飛克說會給她一個

不讓員工遲到的 解決辦法

似笑非笑地回答他,

哦,這的確是個問題,鄧飛克先生。

您認為應該怎樣讓員工不遲到呢?”

我甚至有一些幸災樂禍的感覺。

行,我們就討論吧,

中國員工就是愛遲到,您愛怎樣就怎樣,

反正我不敢違法,不能連累您,

連累您熱愛的德國公司

麗達,讓我想想。我會給你一個solution

Ok! waiting for your solution.

(好,等著你的解決辦法)

放下電話,和助理笑了半天。

不轉彎的老外,您慢慢想著先,

我們去餐廳用餐了。

一個下午沒有聽見來自鄧飛克的聲音。

竊笑不已,不知他的腦子想破了沒有。

微微有一絲同情了。

快下班了

郵箱裡有一封來自他的郵件

打開,見到如下內容:

以下是引用片段:

嗨,麗達!

經過思考。

我給你一個關於員工遲到解決辦法的建議如下:

1.員工初次遲到

由他的部門主管和他談話,了解遲到原因,

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觀原因而非員工主觀願意,

那麼,請他計算出從他的家

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時間,

包括那些可能導致他發生遲到的情形在內。

確保不再發生遲到。

2.員工再次遲到

由分管部門的分部副總與他談話,再聽其陳述理由。

若屬藉口,應嚴肅指出已經不存在可遲到的因素。

若屬意外,可給予善意提醒。

3.員工第三次遲到

由你與他談話,

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

給予口頭警告。

4.員工第四次遲到

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

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

並通知他沒有機會再一次遲到。

5.員工第五次遲到

表示已經無可救藥,

直接到你部門,解除僱用合約。

祝好。

鄧飛克

哦,我的天!我親愛的德國上司,

您讓我快要昏厥了!您願意饒了我們嗎?

哦,親愛的員工同志們,請你們萬不可再次遲到,

否則,多少個談話等著你,你不懼怕?

估計你們的上司比你們還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間

鄧飛克先生來了第二封郵件

內容如下:

以下是引用片段:

親愛的麗達:

你作為人事經理,

應該了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

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報酬。

並且,你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行使你的權力,

你的錯誤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害,

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違法風險!

你應該理解員工遲到

有兩種可能

1.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

這是可以諒解的,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

我們不是不講理的公司,

公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

這,你是知道的。

2.遲到是員工的刻意行為

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

違背了合約承諾。

這是必須向他指出來的,

並且記錄在案,給予警告。

員工遲到扣罰工資

代表可以用錢 買回時間

你應該明白的是,

公司與員工的合約是嚴肅的並且受法律保護的。

雙方的承諾通過約定的條款得以確定。

員工同意這樣的工作時間,

就是一個承諾,

不應該遲到,這是不可以討論和允許的。

如果員工遲到就扣罰工資,

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

而這工作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

並支付給他報酬的。

那麼,

是否合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

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這是原則!

如果你不能正確地理解

並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

那麼,你就是失職。

最良好的祝願。

鄧飛克

讀完這封郵件,沒有笑,我沉思了。

我的同事們也讀了,沒有人再說話。

或許,這是中西方文化和理念的一個小衝突,

還或許,這還僅僅是不同思維方式的一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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